日,李某持虚假的与成都市金牛区房产管理局沙湾路房管局签订的《房屋拆迁购买安置住房合同书》、拆迁购买补差款收据等材料至房管部门办理成都市锦江区莲花新区北三巷某房屋的所有权证。同年,李某通过公证委托朱某将房屋出卖与何某,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何某能否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呢?
李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房屋所有权证,也并不影响何某依法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李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并非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其转卖给何某,系无权处分。其转卖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何某相信该房屋的权利外观,认为李某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系善意第三人,且以合理价格进行转让,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即使李某并非该房屋的原真权利人,何某也依法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ZLKS.COM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故,何某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不受“李某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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