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1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1.3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2.1 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2.2 省应急厅可以将本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2.3 各市应急局接受省应急厅指导、监督,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应急厅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3.1.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3.1.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1.3 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等企业除符合3.1.1、3.1.2、
3.1.3 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428)等适用于相应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2.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2.2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3.2.3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3.2.4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3.4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5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3.6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3.7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7.14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8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3.9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或者技术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021 年6 月以后新招的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企业应当有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3.10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3.12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3.13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14.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14.2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14.3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3.14.3 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点)。
3.15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4.1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根据许可权限,向实施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2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2.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职称复制件;
4.2.4 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学历证书复制件;分管生产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4.2.5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4.2.12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清单;
4.2.13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等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部门内部核查等方式查询核验企业信息的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 年,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4.2 条中除4.2.11 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实施机关同意,可提交4.2 条中除4.2.2、4.2.7、4.2.8、4.2.10、4.2.11 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4.4.1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单位地址或者经济类型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4.1.3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复制件;
4.4.1.4 变更单位地址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4.4.2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4.4.3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变更产品的,还需要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企业可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通过线上、信函、申请人到政务服务窗口递送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当对其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5.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5.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5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1.1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至少2 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6.1.2 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至少2 人)、可聘请专家参加,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不存在疑问以及疑问不需要通过现场核查方式解决的,可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6.1.3 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6.2.1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实施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均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6.2.2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或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3.1 省应急厅许可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由省应急厅存档。
6.3.2 市应急局受省应急厅委托许可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由市应急局存档。
7.1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每一处生产场所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生产能力。
7.3 初次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实施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7.4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印制等有关事项按照应急管理部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7.5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实施机关。
7.6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实施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
7.7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的签发日期距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超过6 个月。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8.2.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和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评价。企业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延期换证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全厂进行安全评价。企业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ZLKS.COM评价范围应当包含建设项目的依托或利旧部分。
8.2.2 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以及安全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以及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相应评价。
8.2.3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评价报告中所有评价应明确结论,最终结论明确为“符合”或“不符合”,不得附带任何前置条件。
9.1.1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1.2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实施机关。
9.1.3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单位地址等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依照《办法》的规定处理。
9.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
9.4.1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在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9.4.2 实施机关定期在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9.4.3 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9.4.4 各市应急局应当于每年1 月1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颁发情况报省应急厅,省应急厅于每年1 月15 日前将全省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应急管理部。
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对于已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 个月尚未取得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承诺任职6 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企业问题和隐患整改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根据许可权限,由省应急厅直接审查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市应急局填写,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填写。企业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
企业未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且存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执法频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实施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企业兼并重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其他企业,需要新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实施机关提交4.2 条中除4.2.10、4.2.11 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各市应急局在核查结束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程序征求省应急厅意见。兼并重组的情形包括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者拆分为两个及以上企业,两个及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生产装置重组等。
11.1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1.2 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1.3 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且不存在11.1 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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